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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考量分析察隅黄耆

文章来源:江津农业网  |  2022-07-26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考量分析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入发展,在农业领象腿蕉属域中涌现出一大批以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但是受农村金融体制不健全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性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得性不高,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严重制约了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笔者以陕西省铜川市为例,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行了分析。

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省铜川市已培育种粮大户205户,有两无尾果个国家级、9个省级、75个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7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840个,带动群众2.3万野杏户。培育注册了10个家庭农场。截至2014年6月末,铜川市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60家,金融机构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余额为5.33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9.08%,占涉农贷款比重11.88%。

存在问题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意识有所欠缺,市场意识、信用意识、持续发展意识、银政企对接意识都较弱,导致自身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经营管理能力弱化。二是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源缺失。就铜川市而言,全市仅有1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4家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和邮储银行,小叶葎从组织体系上无法形成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全方位支持,从业务创新上受制于分支机构,缺乏产品创新的直接权限。同时,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自身“一农支三农超负荷营运的现实情况,导致农村信贷资源“稀缺和“流失。三是金融支持相应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够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缺乏信贷抵押物的现实问题,导致一些市场前景看好、立足特色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找不到相关担保中介或有效抵押物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形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的“两难问题。

总体思路

从总体考虑,应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保障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合力的形成。一是建立健全政银农有效的协调对接机制。目前,有关行政部门不熟悉金融行业特点和内在规律,金融机构与基层相关部门和涉农企业、农民的沟通衔接较少,涉农企业和农民对金融信贷政策、投资方向、支持重点了解有限的问题还客观存在,政、银、农之间没有真正构建起相互交流的平台,缺乏有效沟通和了解,影响了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因此,应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对接会等形式,通报政策,交流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衔接项目,加强经济金融信息交流,实现良性互动,努力形成银政携手、银农联姻、共谋发展的金融支农新局面。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和金融政策协同扶持机制。财政、税收、金融和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既要认真研究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建立信贷奖励机制,又要研究制定抓落实的措施,探索建立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扶持的农村金融发展长效机制,合理确定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增强吸引金融资源向农村流动的向心力和附着力,以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是建立健全金融精准扶贫的协调创新机制。目前,很多制度安排都是直接针对贫困户的,缺乏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而“离土不离乡就地获取务工机会已成为农户脱贫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可以建立健全“政策扶贫支持+金融精准扶贫+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贫机制,将贫困户创业就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机结合,通过精准扶贫和金融支持,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做出规模,有效地吸纳附近贫困劳力就业,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

政策建议

一是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方面,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联合建立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协调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明晰产权,强化管理,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估机制,从经营规模、盈利能力、技术设备、经营人员、市场表现、信用表现、产业方向、吸收就业以及成长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同时,积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

二是加大各项政策资源的协同支持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应从提升风险补偿能力和降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加强与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优化“奖励资金+信贷、“财政贴息+信贷等协同支持模式,充分发挥财政扶持与金融支持的合力作用。同时,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农村信用户、信用村镇评定活动,不断完善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征信知识宣教机制,通过农村信用环境的优化,加大各项政策资源整合力度,提升担保和保险在信贷支持方面的协同效率。

三是建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在自愿、平等、互利、守信原则基础上,各涉农金融机构确定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名单,成为主办行,并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与确定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银农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在人民银行的统一管理下,主办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辅导、信用培植等金融服务,并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授信方案,明确信贷额度和利率水平。

四是积极稳妥地开展金融创新。要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作用,统筹推进农村地区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债券市场发展,建立功能完备、分工合作、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将林权抵押贷款等产品加以推广,创新开展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等信贷模式。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权利质押品种。

五是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要继续完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和助农取款服务,推动各种涉农补贴、补助资金入卡结算。要加大金融IC卡的推广应用,积极发挥电子支付结算渠道的作用,服务农民网上银行、在线交易、农副产品网上交易等领域,促进农村流通业和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要不断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惠农金融产品,切实为信用农户开辟信贷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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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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